安徽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两起典型违法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徽省关于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监测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工作部署,压紧压实第三方环保技术服务机构主体责任,重拳整治监测数据失真、篡改伪造数据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障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公信力。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与执法震慑力度,严肃查办一批监测领域违法案件。现将两起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充分发挥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作用,督促全市第三方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知敬畏、守底线、依规执业。

一、阜阳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篡改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3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阜阳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运行环保咨询管理服务项目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T2025J07JC-1)、噪声检测现场记录单及检测原始小票发现,该公司在2025年11月27日23时49分40秒出具检测小票夜间突发噪声最大声级为63.8dB,2025年11月28日0时04分49秒出具检测小票夜间突发噪声最大声级为62.0dB,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的“1类功能区标准限值昼间≤55、夜间≤45”以及“5.4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超过15dB(A)”中夜间突发噪声最大声级限制要求,但噪声检测现场记录单不真实或者选择性未记录夜间突发噪声最大声级原始数据,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以致评价结论失真。该公司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篡改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由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5年11月27日至28日,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对该公司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处十万元罚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罚款;没收公司违法所得一万三千元。

二、安徽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一)案情简介

日前,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开展现场检查,调取安徽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1月13日出具AHX25122202号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发现:记录显示两名采样人员使用3台便携式采气桶,1分钟内完成4个点位非甲烷总烃样品采集,并在2025年12月28日9:07、9:22、9:37、9:52四个时段重复该操作。该操作无法落实HJ6042017标准中采样容器现场清洗、更换气袋等强制技术要求。结合涉事企业厂区监控视频、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进一步核实:当日该项目设置上风向1个、下风向3个采样点位。采样人员分工存在漏洞,采样人员李某无采样资质,亦未在原始记录签字;采样人员石某在下风向3点位4次采样作业中,均未按规范对气袋开展现场空气清洗;其中9:07采样时段,并未在该点位实际采样,使用其他点位样品冒充下风向3点位样品,据此形成监测报告,构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二)查处情况

安徽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按照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计算核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徽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十二万元罚款;对安徽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处一万元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案件启示★

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全市各第三方环保技术服务机构要从上述案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测技术标准,健全内部质量管控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强化第三方机构监督管理,坚持“零容忍”态度,对各类监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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