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一封信
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
大家好!谨对各机构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给予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既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生命线”,也是衡量生态环境治理成效的核心标尺,也是各技术服务机构安身立业的“生命线”。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作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关键组成力量,在污染防治攻坚、生态环境决策支撑、监管执法保障等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必须正视,当前部分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法治意识淡薄,在监测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生态环境监管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甚至使来之不易的生态环境治理成果受到侵蚀。
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先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十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十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并依法报有关部门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通过干扰采样、调换样品、改变监测条件、虚假监测、篡改或者伪造记录等方式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指使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认定情形,包括:未实际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数据;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或者改变监测条件;调换监测样品或者擅自改变采样点位、时间等,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通过不正常运行、破坏监测设备,擅自修改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虚假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或者使用作弊工具等手段,使监测数据失真;其他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监测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按照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要求,将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未现场采样出具监测报告,未分析出具监测报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其他不合规情形等弄虚作假行为进行重点打击整治。请广大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合规经营水平。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26日